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拟对“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如果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保险人不能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赔偿。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权人可以主张驾驶人和乘车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还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被侵权人可以合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对于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挂靠人聘用的机动车使用人损害的情况,该机动车使用人依据民法典主张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情形。被侵权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重大过失的,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等事实判断。
另外,如果机动车使用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能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对于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进行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该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则不能主张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司法解释还涉及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并在诉讼期间死亡等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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